柳州市陽和工業新區規劃建設局(簡稱(chēng)“業主單(dān)位”)委托航天凱天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chēng)“航天凱天”)對柳州華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地塊(以下簡稱(chēng)“項目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地塊總占地面積爲142319.361m2。地塊由2個區域組成,分别爲區域1:柳州華(huá)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面積(jī):136411.595m2);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區域(面積:5907.766m2)。地塊在上世紀90年代早期爲山地,後(hòu)續開發(fā)爲工業用地。
本次調查期間,區域1:柳州華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分爲三個台階,台階一北部進行機械停放和機械維修,南部進行玻璃和鋁合金制品倉(cāng)儲;台階二爲柳州華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生産區域,已於(yú)2018年停産(chǎn),生産(chǎn)廠房未拆除,生産(chǎn)設備(bèi)仍遺留在原生産(chǎn)廠房内;台階三未進行過工業生産(chǎn),曆史上空置,目前租賃給其他公司(共計8家 ,主要爲水泥加工、瀝青制造、貨物貯存類企業)使用。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chǎng)區域,區域西部家具廠(chǎng)已於(yú)2015年停産(chǎn),廠房作爲建材倉(cāng)庫自用,部分廠房租賃給其他公司(汽車配件包裝、水泥貯存)使用,區域中部床墊廠現已停産(chǎn)作爲倉(cāng)庫自用,區域東部曆史至今一直爲山地。
根據業主提供的《柳州市舊城改造柳州市冶煉廠及周邊(biān)片區土地熟化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塊未來拟規劃作爲二類居住用地和商業用地,二類居住用地屬於(y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商業用地屬於(yú)《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類用地。本次調(diào)查對地塊整體統一标準,從(cóng)嚴按照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作爲本項目地塊内的土壤環境質量評估标準。
本次調查依據《建設用地土壤環(huán)境調(diào)查評估技術指南》(2017年)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diào)查技術導(dǎo)則》(HJ 25.1-2019)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採(cǎi)用專業判斷布點法進行點位布設,點位兼顧已識别出的疑似污染區域,並(bìng)在未覆蓋到的疑似污染區域補充布設監測點位,調查監測工作内容包括:
· 初步調查階段
Ø 在地塊内共設置瞭37個土壤監測點位,區域1:柳州華(huá)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台階一設置瞭(le)6個土壤監測點位(SB4~SB9),每個土孔中採集3個土壤樣品;台階二設置瞭19個土壤監測點位(SB10~SB12、SB13-1 SB13-2、SB14~SB27),每個土孔中採集3個土壤樣品;台階三設置瞭8個土壤監測點位(SB32~SB39),每個土孔中採集2個土壤樣品;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區域設置瞭4個土壤監測點位(SB1~SB3、SB40),每個土孔中採集3個土壤樣品;此外在地塊邊(biān)界外北側(cè)20米處的空地内設置瞭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監測(cè)點(diǎn)(DZ);
Ø 在調查過程中,在SB1、SB8、SB10、SB11、SB15、SB16、SB20、SB26、SB27和DZ位置處均安裝瞭(le)地下水監測井,由於(yú)這些區域的地下水水位均大於(yú)最大鑽孔深度15.4米,故未在上述位置中採(cǎi)集到地下水樣品,在每個監測(cè)點位的底部額外採(cǎi)集1個土壤樣品;僅在SB4、SB18、SB19位置處的地下水監測(cè)井中採(cǎi)集到地下水樣品;
Ø 共送檢瞭126個土樣和4個(gè)地下水樣(均包含現場(chǎng)平行樣)。現場(chǎng)質量控制樣品包括11個土壤現場平行樣、1個地下水現場平行樣,1個設備清洗樣、2個現場空白樣和5個運輸空白樣;
Ø 土壤和地下水的監(jiān)測(cè)因子包括pH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項(6項重金屬、六價鉻、27項揮發性有機物、11項半揮(huī)發(fā)性有機物)以及其他項目中的4項重金屬、4項揮發性有機物、10項半揮(huī)發(fā)性有機物、石油烴(C6~C9和C10~C40);此外,依據華錫的生産特征,加測(cè)瞭(le)重金屬鋅、錫和氰化物。
· 補充調查階段
Ø 在柳州華(huá)錫铟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台階二設置瞭(le)1個地表水採(cǎi)樣點,在地塊外西北側和東南側分别設置瞭(le)1個對照監測點;
Ø 共送檢8個土壤樣品和1個地表水樣;
Ø 土壤和地表水的監(jiān)測(cè)因子包括pH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項(6項重金屬、六價鉻、27項揮發性有機物、11項半揮(huī)發(fā)性有機物)以及其他項目中的4項重金屬、4項揮發性有機物、10項半揮(huī)發(fā)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此外,還檢測(cè)瞭(le)重金屬鋅、錫和氰化物。
土壤分析結果:
土壤分析結果表明,12種重金屬(砷(5.48~1420 mg/kg)、镉(0.02~54.90 mg/kg)、銅(14~1240 mg/kg)、鉛(3~4580 mg/kg)、汞(0.06~1.41 mg/kg)、鎳(33~964 mg/kg)、銻(0.42~7160 mg/kg)、铍(0.13~11.60 mg/kg)、钴(1.99~371 mg/kg)、釩(47.80~410mg/kg)、鋅(83~666 mg/kg)、錫(1.50~783 mg/kg))、4種揮發性有機物(苯(0.30 mg/kg)、甲苯(0.27 mg/kg)、間,對-二甲苯(0.12~0.13 mg/kg)、鄰二甲苯(0.06~0.07 mg/kg))、5種半揮發性有機物(苯並(a)蒽(0.14 mg/kg)、䓛(0.37 mg/kg)、酸二(2-乙基己基)酯(1.00~5.87 mg/kg)、苯並(b)熒蒽(0.30 mg/kg)、苯並(a)芘(0.10 mg/kg))和石油烴(C10-C40)(25.10~2940 mg/kg)在全部/部分樣品中被檢出。
其中,7種金屬(砷、镉、鉛、鎳(niè)、銻、钴、釩(fán))和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砷的最大濃度爲142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22.67,最大污染深度爲0.5m,超标率爲7%;镉的最大濃度爲54.9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1.75,最大污染深度爲15m,超标率爲12%;鉛的最大濃度爲458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10.45,最大污染深度爲0.5m,超标率爲2%;鎳的最大濃度爲964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5.43,最大污染深度爲15m,超标率爲70%;銻的最大濃度爲716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357,最大污染深度爲0.5m,超标率爲7%;钴的最大濃度爲371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4.3,最大污染深度爲5m,超标率爲12%;釩的最大濃度爲41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0.37,最大污染深度爲2.5m,超标率爲12%;石油烴(C10~C40)的最大濃度爲2940mg/kg,最大超标倍數爲2.56,最大污染深度爲0.5m,超标率爲2%。
地下水分析結果:
地下水分析結果表明,8種重金屬(砷(0.53~9.26 μg/L)、镉(0.1 μg/L)、銅(2.58~9.47 μg/L)、汞(0.06~1.26 μg/L)、鎳(0.87~13.3 μg/L)、銻(3.04~65.2 μg/L)、钴(0.22~2.67 μg/L)、釩(0.69~25.7 μg/L))、5種揮發性有機物(氯仿(0.9 μg/L)、甲苯(0.7 μg/L)、乙苯(0.7 μg/L)、間(jiān),對(duì)二甲苯和鄰二甲苯(4.4 μg/L))、2種半揮發性有機物(萘(1.9 μg/L)、苯胺(0.7 μg/L))和石油烴(C10~C40)(40~8380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樣(yàng)品中檢(jiǎn)出。其中,MW4地下水樣品中的汞(1.26 μg/L)和石油烴(C10~C40)(8380 μg/L),MW18地下水樣品中的銻(65.2 μg/L),MW19地下水樣品中的銻(60.4 μg/L),超過(guò)《地下水質(zhì)量标準》(GB/T 14848-2017)中的III類水質标準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标》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補充調查分析結果
對照點土壤分析結果表明,11種重金屬(砷(24.4~40.5 mg/kg)、镉(0.07~0.43 mg/kg)、銅(27~68 mg/kg)、鉛(18~60 mg/kg)、汞(0.13~0.22 mg/kg)、鎳(27~159 mg/kg)、銻(1.48~2.43 mg/kg)、铍(0.12~2.22 mg/kg)、钴(2.63~59.8 mg/kg)、釩(75.8~164 mg/kg)、鋅(58~138 mg/kg))和石油烴(C10-C40)(6~27 mg/kg)在全部/部分樣品中被檢出。其中,重金屬鎳的最大濃度爲159 mg/kg,超過瞭《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超标倍數爲0.06,最大污染深度爲11.5m。
地塊(kuài)内地表水分析結(jié)果表明,10種重金屬(砷(2.58 μg/L)、镉(1.63 μg/L)、銅(13.7 μg/L)、鉛(18.9 μg/L)、鎳(59.6 μg/L)、銻(0.66 μg/L)、铍(0.28 μg/L)钴(6.82 μg/L)、釩(0.48 μg/L)、鋅(696 μg/L))和1種揮發性有機物(氯仿(6.71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樣品中檢(jiǎn)出,檢(jiǎn)出濃度均未超過(guò)《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jí)排放标準、《地下水質(zhì)量标準》(GB/T 14848-2017)中的III類水質标準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标》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從兩次分析結果可以看出,3個對(duì)照點(diǎn)土壤樣品中的重金屬鎳(159 mg/kg 、176 mg/kg、234 mg/kg)的檢出濃度超過瞭《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shè)用地土壤污染風(fēng)險管控标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且初步採(cǎi)樣階段和補充採(cǎi)樣階段採(cǎi)集的對照點土壤樣品中重金屬鎳的檢出濃度均處於(yú)同一數量級範圍内,可以判斷地塊内土壤樣品中重金屬鎳的檢出濃度受到環境背景值的影響。
結論:
根據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法規和政策,應針對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中識别出的土壤污染區域和地下水污染區域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以明確(què)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的具體污染程度和範圍,指導後續地塊再開發利用工作,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基於(yú)本次調查結果,提出如下建議:
(1)地塊污染以表層(céng)雜填土爲主,少數點位爲深層(céng)污染,建議加強地塊的使用管理,減少外來污染源和生産(chǎn)活動對地塊帶來的影響;
(2)在詳細調(diào)查階段,對初步調(diào)查劃定的污染區域,採(cǎi)用 20m x 20m網格加密布點(diǎn),明確(què)污染範圍及空間分布;
(3)建議本地塊在開發利用前不得有任何生産(chǎn)經營活動(dòng),在今後的地塊開發建設活動(dòng)中,做污染好防滲等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地塊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發生。